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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黄学琴,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万盛区体育路4号附3号8-1。


  被告梁大刚,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原告。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3月17日双方在万盛区民政局达成离婚协议。原告认为该离婚协议是原告在患有精神病住院治疗期间,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达成的,是被告乘人之危,迫使原告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故起诉来院,要求撤销双方于2008年3月17日签订的“完清手续说明书”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重新分割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精神状态和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意见,确认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对原协议中离婚无异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从2009年6月24日起,婚生子女梁爽(2003年1月16日出生)由梁大刚抚养。


  二、座落于渝经开区青龙路94号1幢3-1号房屋一套归黄学琴所有,该房按揭贷款由黄学琴负责清偿,梁大刚给付黄学琴补偿款12万元(2009年6月30日前给付现金3万元及价值7万元的货物,余款2万元于同年7月底付清)。其余财产按2008年3月17日“离婚协议书”中的协议履行。


  三、双方以各自名义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黄学琴负担(已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