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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杨海嵩,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松堡121号5-1。

  被告黄建中,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台湾省台北县五股乡自强路113巷3号三楼。

  原告杨海嵩与被告黄建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别明盛、黄文涛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07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海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世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建中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海嵩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8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关系尚可。2003年初,被告返回台湾后一直未有音讯,原告多方查找也无下落。为此,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黄建中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海嵩与被告黄建中于1996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恋爱,于1998年3月30日在重庆市涉外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03年初,被告黄建中从原告杨海嵩处回到台湾,双方从此分居至今。原、被告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且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现原告杨海嵩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黄建中离婚。被告黄建中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杨海嵩提供的由重庆市涉外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重庆市行知职业技术学校有关被告黄建中与原告杨海嵩的分居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系自主婚姻,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是由于被告于2003年初返回台湾后夫妻双方分居至今,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建中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杨海嵩与被告黄建中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杨海嵩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