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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全国持续高温炙烤,在浙江宁波,一名丈夫因不满妻子频繁“洗手”,将妻子关在户外“反省”,原本以为是小惩罚,结果妻子却被“晒”出热射病,很可能成为植物人。将妻子逐至室外暴晒成植物人,这名丈夫在法律上“该当何罪”呢? 

  回放

  妻子老洗手遭丈夫惩罚

  43岁的倪女士两年前跟随家人来镇海谋生,租住在骆驼贵驷村。倪女士有多年精神分裂病史,患有洗手强迫症,总怀疑自己的手不干净,经常不停地洗手,这让丈夫陈先生很头疼。

  7月30日中午,倪女士又在家中洗手,被陈先生看见。陈先生感到忍无可忍,于是将她赶到屋外“反省”。当时户外温度逼近40℃,倪女士虽然感到很委屈,但也不敢违逆丈夫的意思。结果,倪女士在烈日下结结实实地暴晒了一下午。

  傍晚时分,下班回来的陈先生看到妻子还在门外,顿生悔意。进屋后,倪女士感到身体不适,家人让她卧床休息一会儿。10分钟后,家人叫倪女士吃晚饭,却发现她已经意识不清,口唇发绀,四肢抽搐。家人急忙将倪女士送到宁波市第七医院诊治。

  在急诊室,医生发现倪女士体温高达40.1℃,瞳孔缩小且没有对光反射,并伴有喷射性呕吐。CT检查结果排除其他疾病影响,考虑到患者有烈日暴晒经历,医生诊断为热射病。据介绍,热射病是重度中暑的一种,由强烈的阳光暴晒头部引起,易造成脑细胞受损,引发脑组织充血水肿,与普通中暑相比,热射病患者主要是头部受损。

  倪女士连夜被送到ICU病房。补液、降温、高流量吸氧,一系列急救措施后,倪女士病情有所缓解,但依然昏迷不醒。医生说,由于暴晒时间太长,脑组织受损严重,患者醒过来的希望不大,很可能成为植物人。

  分析

  丈夫是否构成虐待罪?

  丈夫将妻子逐至室外“烤”昏迷,而且有成为植物人的可能,丈夫“暴晒”妻子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妻子,是否已经涉嫌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做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比如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行为要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虐待罪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北京市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认为,丈夫的行为不构成刑事责任。首先丈夫在主观上并没有加害妻子的故意;其次,丈夫对妻子的“惩罚”是“赶到屋外”,并没有将妻子置于危险的境地;新闻报道里看不出妻子的精神分裂到了哪种程度,从丈夫还可以正常上班等情况看,应该并没有严重到完全丧失行为能力,不能自理的地步。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丈夫也可能无法预见到妻子在屋外的“反省”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包括气温的变化,暴晒的程度,被晒后是否会自我保护等因素,都决定了丈夫很可能无法预见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况且妻子对丈夫的指令并没有严格执行,比如丈夫不让她反复洗手她并没有听从,说明她应该有自己的认知和控制力。

  综合这些情况,赵三平律师认为丈夫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探讨

  妻子成了植物人他能否起诉离婚?

  如果妻子成了植物人,丈夫将承担什么责任?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赵三平律师指出,丈夫在婚姻中将承担法定监护人的职责,应当尽到扶养义务。《民法通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了监护人制度,其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亲属。配偶为第一顺序监护人,在第一顺序监护人没有放弃监护权、没有作出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权的前提下,其监护地位不能被其他顺序人所代替。

  对于离婚,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所以此案不能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只能通过起诉离婚的方式解除。而法律规定,诉讼离婚中提出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具有诉讼行为能力,那么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诉讼程序又该是如何呢?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同时规定这两类人的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而医学上的植物人并不等同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将植物人确认为法律意义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民事诉讼程序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由植物人的近亲属根据《民事诉讼》第170条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在认定植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植物人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还是被告,这在程序上也是有所区分的。司法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这是没有争议的,一般允许其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其近亲属中指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参与离婚诉讼的,则需要先变更监护关系。现实中,出现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遇配偶虐待、遗弃等侵害,其家人诉求离婚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对此作出了程序上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