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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女子秦某通过交友网认识了招某,仅两个月后闪电结婚,却又在一周内闪电提出离婚,而在他们短短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竟离奇出现了一笔120万的巨额欠款,秦某说自己对这笔借款毫不知情,而招某则称这是为了娶到秦某而借的钱,应该是共同债务。

  近日,佛山中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这笔离奇欠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闪婚”闪来百万债务

  去年5月,秦某(女)通过某著名爱情婚姻交友网,认识了招某。两人后来通过短信联系,还在南海见了面,不久正式以恋爱关系来往。招某对秦某千依百顺,秦某很快被感动,同年7月30日,两人在广州登记结婚。

  可是,从结婚第二天起,两人便因小事出现了矛盾,仅仅过了一周,两人就闹起了离婚。同年8月6日,法院受理了两人离婚纠纷案。

  就在他们的离婚案审理期间,秦某接到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传票。一名叫黎某的男子向南海法院起诉秦某与招某,称招某借了他120万元的巨款久不归还,而秦某作为招某的妻子,也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法庭上,黎某提供了招某于去年8月2日出具的一份借条,借条显示招某确认向黎某借款120万元,并承诺按年息20%计付利息。

  男方:借巨款是为了与她结婚

  庭审中,招某表示,该笔借款实际被秦某用于公司运营。招某表示,秦某在佛山经营白酒生意,两人恋爱时,秦某就向他借钱,他为了娶到秦某,才向黎某借款。两人结婚后,秦某拿到这笔钱,接着就找人威胁要求离婚。他曾要求秦某将借贷情况写在离婚协议上,秦某没有写,双方没有离婚成功。后来,秦某一边起诉离婚,企图离婚后卷款潜逃,一边在网上继续征婚骗人。

  针锋相对 女方:他串通别人诈骗

  秦某则有自己的一套说法。她表示,事情其实很简单,就是黎某与招某串通,企图骗取她的财产。去年9月,秦某就曾以本案涉及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秦某称,与招某结婚第二天就开始闹离婚了,根本不可能8月2日借到120万元来使用。秦某提交了与招某之间发送的部分手机短信,证明双方在结婚之前已有矛盾,结婚第二日就开始闹离婚。

  以案说法 一审:借款是个人债务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此案中,黎某提供了招某签名的借条。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在借条上签名的含义,依法应对自己在借条上的签名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综合秦某、招某结婚时间、借款情况、婚后共同生活以及目前关系状态分析,原审法院不认定招某的借款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据此,法院认为,借款为招某的个人债务,应由招某将借款如数归还黎某。秦某无需对招某的该笔个人债务承担责任。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黎某不服提起上诉,他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日前,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秦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首先需判定该笔借款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所负的债务。本案中借条所指向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借条上仅有招某一人的签名,本身无法显示借款是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秦某亦表示对该借条完全不知情,因此,缺乏借款行为系夫妻合意的表面证据。

  其次,秦某与招某结婚仅一周即起诉离婚,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而案涉借款系百万元以上的巨额款项,从常理分析,难以推断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招某主张借款是为了秦某做生意的资金周转,且现金已经给了秦某,但无法提供证据。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