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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四种情况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外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多措赔偿和离婚赔偿金的异同,还有离婚当事人在举证要求过错方进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时,应遵循哪些举证规则?

 

  (一)、离婚过错赔偿责任之构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㈠》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对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其中既有实体性规定亦有程序性规定。依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勾画出当前司法实践中通行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仅为夫妻双方,其他人既不能作为权利人也不能作为义务人。

  《解释㈠》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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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离婚过错赔偿与离婚赔偿金的异同

  一、离婚补偿金、离婚补偿费、离婚赔偿金

  1、《婚姻法》第40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要求离婚补偿金、离婚补偿费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履行了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

  3)一方在履行上述义务时比另一方付出得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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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婚姻过错证据举证规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公认的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一般而言,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证据是在法律事实的直接影响下形成的,当事人一般又都是发生纠纷的过程的直接参与者,既了解能证明法律事实的各种证据的来源,也往往是原始书证、物证的持有者,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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