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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的洪女士与丈夫何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各自所负的债务由各自偿还,但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6月26日黄岩法院判决三年前已离婚的何某、洪某共同承担一笔5750元的代偿债务。

  被告何某与被告洪某原系夫妻。2002年4月21日,何某以做啤酒生意为由,由原告阿国担保向江口信用社贷款5000元,约定的还款时间为同年10月10日。到期后,何某未归还贷款,阿国亦未履行担保义务。2003年7月18日,何某与洪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各自所负债务由各自偿还。

  2004年5月28日,江口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归还借款本息,阿国负连带责任。同年9月6日,法院作出由何某给付江口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阿国负连带责任的判决。判决生效后,担保人阿国归还贷款本息5750元后将欠债人何某、洪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代偿款。

  法院认为,因何某及阿国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法院判决后,阿国已代为归还借款本息5750元。何某借款时系与洪某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庭审中,被告洪某称何某的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应属其个人债务;离婚时双方约定夫妻各自所负的债务由其各自偿还,该借款与己无关。

  法院认为,因洪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何某所借款项有不正当用途,且在借款时双方又无约定该款系何某的个人债务。虽然两被告离婚时双方约定各自所负的债务由各自偿还,但该约定系夫妻之间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款仍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阿国根据两被告的离婚协议约定,请求由何某返还代偿款,由洪某负连带责任,符合法律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法院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