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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离婚也叫非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通过有关部门认可即解除婚姻关系。《婚姻法》(修正案)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由于我国行政离婚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所以也叫登记离婚。

行政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修正案)第31条规定对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也有具体要求。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行政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1.婚姻当事人已经登记结婚。

  没有登记结婚的,如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不能通过登记离婚程序解除。

  2.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

  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要求离婚是行政离婚的首要条件。双方自愿离婚意味着:首先,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自愿”的意思表示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才有法律效力。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能通过行政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其次,为保证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一方不得欺骗或胁迫另一一方,也不得弄虚作假。

  3.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夫妻离婚,往往还涉及到子女问题(如子女由谁抚养、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探望权的行使)、夫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对离婚后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在离婚的行政程序中,当事人的离婚协议要包括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上述内容达成协议,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申请,离婚只能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对此问题的妥善处理,对保护婚姻当事人、子女甚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矛盾都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离婚的程序

  根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1条、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第14条、第16条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