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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4月9日,江苏某地市民秦卫宏(男)与第二任妻子奚婉娟生育一男孩。秦卫宏的前妻吴苇得知后,于2005年9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诉状中称:自己与前夫2001年4月登记结婚,2004年11月协议离婚。当时,秦卫宏声称离婚的原因是婆媳关系紧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没想到离婚后不到一个月时间,秦卫宏再次结婚。2005年4月秦卫宏与现任妻子生一足月男孩,证明秦卫宏在与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与现任妻子同居且导致其怀孕,给自己造成精神损害,因此要求前夫秦卫宏给付自己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从原、被告离婚的时间与被告再婚的时间,秦卫宏生下一男孩的时间对比可以判定,秦卫宏现任妻子奚婉娟受孕时间处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吴苇提出对该男孩与秦卫宏做亲子鉴定,而被告秦卫宏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基于奚婉娟受孕时间处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和涉案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特殊性,按照举证分配原则,法院认为被告秦卫宏对此未完成举证责任,认定该男孩系被告秦卫宏与奚婉娟所生。按照人类生育繁衍的一般正常生理过程,奚婉娟的受孕条件在一般情况下离不开与被告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认定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在外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并认定该行为是导致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的原因之一,且给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因此,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姜律师评析】

  近年来,离婚率逐年攀升。美好的婚姻,通常建立在感情基础上,双方的感情付出都是巨大的,因此离婚之变故,对于当事夫妻而言,往往是痛彻心肺的遭遇。据调查,最近5年内,婚外恋是引起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种因为第三方介入导致的离婚,大多数情况下,离婚的提出常常伴随着一方对另一方感情的不忠、有过错等等。由于一方有第三者,不论是在感情方面抑或生活方面,给配偶方带来的伤害均是巨大的。

  实践诉讼中,大部分受到此类伤害的一方在离婚时都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有配偶一方因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向无过错配偶所遭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所承担的民事责任。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符合上述规定的,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