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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婚外恋”离婚,一方可不可以向“小三”索取赔偿?有人建议完善我国目前的离婚赔偿制度,在婚姻法中增加婚姻关系以外的人,具备相关情节的,无过错方有权向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他们认为无过错方有权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这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有利于遏制婚外性关系的发生和蔓延。但笔者认为,“向第三者索赔”还是不可取的。

 

首先,第三者界定及责任认定就很困难,尤其在责任对错的认定上,就会带来很大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男性往往有意隐瞒自己的婚姻情况,欺骗女方,去进行所谓新的感情。那么这种背景下的第三者,她们很可能也是受害者,属于无过错方。法律显然不能判决无过错者承担这种强制性的经济赔偿。法律也很难去鉴定这种行为中,第三者是受害者还是过错者?第三者自己更不会主动去承认自己是过错者。他们普遍认为,自己其实也同样是受害者。

其次,既然在此提出的是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就带来一个问题,在婚外出轨的这种行为中,既然身为第三者角色的也有可能是受害者。那么现在这种赔偿矛头指向了他们,这种办法显然是不公道的。

最后,认为这种办法有利于遏制婚外性关系的发生和蔓延似乎没错。因为从结果上来看,的确也可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问题在于,一项法律规定的推行,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应该尽量避免误伤到无辜者,或者侵害到公民其他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了这种法规,第三者也将可能要面临这种起诉,这将很容易侵害到一些公民的合法权益。想想,当一位公民,因为一种不道德的感情就被送上现实法庭,去接受法官的审判,那么这是法治的倒退还是进步呢?

实际上,笔者认为,在婚外出轨导致的离婚问题上,应该为之承担过错的是夫妻中的过错方,这一种角色才是承担这种精神损伤赔偿的主体,他们才适宜承担起这一种精神赔偿的责任,而非第三者的角色。而且笔者也觉得,婚姻出轨是一种道德问题,这更不是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可以解决的。